一、文件出臺時間:2023年10月16日
二、背景依據:貫徹落實《關于加強鄉鎮(區、街道)安全生產和消防監管能力建設意見的通知》(蘇安辦〔2023〕 11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基層消防監管執法工作,有效預防火災、降低火災數量。
三、目的意義:開展消防委托執法試點工作,著力解決鎮(區、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權責不一、執法缺位、力度薄弱等問題,探索建立符合鎮(區、街道)實際的權責一致、規范運行、保障有力的基層消防行政執法機制。
四、主要內容:
(一)委托主體。如皋市消防救援大隊是行使消防安全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作為委托方。
(二)受委托主體。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擇選如皋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鎮作為消防委托執法試點,作為受委托方。
(三)委托執法內容。
1.委托執法范圍。受委托單位可依法對其行政區域內除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單位以外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況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和執法。
2.委托執法權限。監督檢查權:受委托單位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本區域內的單位、團體、企業、事業的消防安全行使監督檢查權,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改正。部分行政處罰權:受委托單位按照委托權限范圍,由行政執法人員以如皋市消防救援大隊名義作出行政處罰。
3.委托執法方式。《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由委托單位與受委托單位另行簽訂,明確委托執法的具體范圍和權限,原則上2年簽訂一次,一式五份,雙方各執一份,并自簽訂之日起10日內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市消防救援支隊備案,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網向社會公布。
4.委托執法要求。以如皋市消防救援大隊名義在委托范圍內行使消防行政執法職權。受委托單位應當健全消防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工作制度,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兼)職人員,其中具有執法資格(取得相應的行政執法證)的人員不得少于2名,須經大隊培訓考核,方可履行相應的消防監督執法職權。消防救援大隊要明確轄區監督員做好指導工作。
原文鏈接: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如皋市消防委托執法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