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公告下發前應予減免的增值稅已征收的是否可以申請退稅?
答: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四、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增值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征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十三、納稅人按照1號公告第四條規定申請辦理抵減或退還已繳納稅款,如果已經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先將增值稅專用發票追回。
2、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是否可以享受免稅?
答: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p>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p>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3、小規模納稅人預繳增值稅應如何預繳?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九、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須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4、自然人出租不動產一次性收取的多個月份的租金,如何適用政策?
答:此前,稅務總局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此前已出臺政策的相關口徑,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調整為10萬元以后,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樣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5、《印花稅法》所稱個人是否包括個體工商戶?
答:印花稅法有關規定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
6、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書立印花稅應稅憑證,且在境內沒有代理人,印花稅的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p>
因此,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書立印花稅應稅憑證,且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納稅人可根據便利性任選上述規定中三個地點中的一個申報繳納印花稅。
7、個人出售和新購住房不在同一地市,可以享受個人換購住房退稅政策嗎?
答:不可以享受退稅政策。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2年第30號)規定,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行政區劃范圍內。
8、個人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后,是否可以開具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
答:1.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電子稅務局-【公眾服務】(網頁右下角)-【社保費繳費憑證打印】(網頁左下角),根據所屬期查詢打?。ㄟm用范圍:江蘇省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居民在稅務系統繳納的社保費)
2.江蘇政務服務網-【綜合旗艦店】-【省稅務旗艦店】-【個人服務】-【江蘇社保電子票庫】-【個人登錄】,根據所屬期查詢打印。
3.繳費人通過銀行繳費的,還可通過該銀行開具繳費憑證。
4.下載安裝“江蘇稅務”App,實名認證完成并登錄后,首頁依次點擊【我的社?!俊旧绫@U費證明查詢】,根據頁面提示輸入信息后,進行查詢。
9、江蘇省企業可以申請使用全電發票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自2022年6月21日起,江蘇省納稅人僅作為受票方接收由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和廣東?。ú缓钲谑校┑牟糠旨{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票”)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折疊票,以下簡稱“紙質普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4號)規定: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江蘇省納稅人可接收四川省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折疊票)。
二、根據推廣進度和試點工作安排,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試點地區范圍將分批擴至全國,具體擴圍時間以開票試點?。▍^、市)級稅務機關公告為準。江蘇省納稅人可接收新增開票試點省開具的發票。
三、全電發票試點的其他事項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號)的規定執行?!?/p>
目前我們省未納入全電發票開具試點地區,僅作為受票方接收試點地區開具的發票。
10、符合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但賣房當時實際是由購買方承擔繳納的(當時稅款也是買方賬戶支付的),退還個人所得稅時,可以申請退回原稅款繳納帳戶即原買方賬戶嗎?
答:第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2年第30號)規定:“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
……
四、符合退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辦理退稅?!?/p>
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規定:“五、納稅人享受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的,應當向征收現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報《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申請表》(詳見附件),并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件;
(二)現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三)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新購住房為新房的,提供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網簽)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復印件。稅務機關依托納稅人出售現住房和新購住房的完稅信息,為納稅人提供申請表項目預填服務,并留存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和新購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復印件;納稅人核對確認申請表后提交退稅申請?!?/p>
即納稅人賣房時在哪個稅務機關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就向哪個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第三,根據《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31 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辦理稅款退庫應當直接退還納稅人?!瓏艺呙鞔_規定稅款退給非原納稅人的,稅務機關應當向非原納稅人退還,退庫辦理程序參照本章規定執行?!?/p>
11、個人養老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對個人養老金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在繳費環節,個人向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繳費,按照120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據實扣除;在投資環節,計入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領取環節,個人領取的個人養老金,不并入綜合所得,單獨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繳納的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12、電子煙是否征收消費稅?
答:《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3號)
一、關于稅目和征稅對象
將電子煙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在煙稅目下增設電子煙子目?! ?/p>
電子煙是指用于產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輸系統,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煙彈是指含有霧化物的電子煙組件。煙具是指將霧化物霧化為可吸入氣溶膠的電子裝置?! ?/p>
電子煙進出口稅則號列及商品名稱見附件?! ?/p>
......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執行。
13、企業之間發生的商品買賣行為未簽訂合同,是否需要申報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14、法律援助人員取得法律援助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 根據《關于法律援助補貼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5號)規定:“一、對法律援助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定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p>
二、法律援助機構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補貼時,應當為獲得補貼的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免稅申報?! ?/p>
……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納稅人如果已經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將專用發票追回后申請辦理免稅;按照本公告應予免征的個人所得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征收的,由扣繳單位依法申請退稅?!?/p>
15、江蘇印花稅納稅期限是什么?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3號)規定:“一、印花稅納稅期限
(一)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可在上述范圍內選擇納稅期限,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p>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第十六條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
第二十條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p>
16、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本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17、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規定:“三、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自行判斷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可選擇暫按規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再按照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的情況確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p>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p>
18、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如何加計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規定:“一、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執行。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p>
19、對實行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可以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薄 ?/p>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規定:“一、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p>
20、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小規模納稅人時期取得的專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答:一般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小規模納稅人時期取得的專票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21、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緩繳哪些稅費?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第三條規定,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p>
第四條規定,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 ?/p>
第七條規定,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p>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第一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
上述企業2021年第四季度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p>
對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上述稅費,企業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緩繳政策?! ?/p>
第三條規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產生的應補稅款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并延后繳納入庫,產生的應退稅款由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p>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17號)第二條規定,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已按規定緩繳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p>
第三條規定,上述企業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發布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22.企業預繳申報時,是否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規定:“一、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p>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末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以在辦理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p>
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堆邪l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p>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p>
23.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規定:“三、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自行判斷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可選擇暫按規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再按照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的情況確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p>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p>
24.納稅人如何知道可以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自付金額?
答:目前,國家醫療保障局已向公眾提供互聯網查詢服務。參加基本醫保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查詢上一年度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的累計金額。
25.納稅人有兩處任職受雇單位,如何辦理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第四條規定,如果納稅人同時有兩個以上發放工資的單位,對同一個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其中一個單位辦理扣除。
26.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的扣除主體、范圍和扣除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規定:“一、納稅人照護3歲以下嬰幼兒子女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p>
二、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p>
27.納稅人計算留抵退稅進項構成比例時是否需要扣除轉出的進項稅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二、在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須從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
28.企業之間發生的商品買賣行為未簽訂合同,是否需要申報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29.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的應稅合同要求為書面合同,具體是指哪些?
答:印花稅立法遵循稅制平移原則,為避免對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征稅,擴大征稅范圍,《印花稅稅目稅率表》明確應稅合同應為書面合同??紤]到納稅人書立合同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而如何界定“書面合同”亦需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作為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基礎性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書面形式合同已有相關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二、三款“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因此,《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書面合同”定義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理解。
30.印花稅的減免優惠政策,書立雙方都可以享受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明確特定納稅人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除外。
31.保險公司銷售車輛保險代收代繳的車船稅應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規定:“現對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公告如下: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p>
32.2023年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填寫相關免稅欄次?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如果沒有其他免稅項目,則無須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