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集主題:
關于對《如皋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等標準(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
征集時間:
2023年10月30日 - 2023年11月30日
-
征集單位: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制訂工作的通知》(蘇自然資函〔2019〕979號)、《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情況評估工作的通知》(蘇自然資函〔2023〕110號)、《省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2023〕12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如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擬定了我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青苗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等標準,特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自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歡迎社會各界人士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
郵寄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大司馬路55號如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用途管制科
聯系電話:0513-87315013
郵箱:RGytgzk@163.com
如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3年10月30日
市政府關于公布如皋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和《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制定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53號)及《省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2023〕12號)要求,結合如皋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市政府決定重新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全市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助費用。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為:將全市劃定為一個區片,執行標準為47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為23500元/畝,安置補助費為23500元/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征收集體未利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7倍執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按照同地同權的要求,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補償標準。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原則上按照我市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如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高于我市的,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
二、青苗補償標準
青苗補償費按照農用地每畝1260元標準執行。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地上附著物、農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構筑物等的搬遷、補償安置標準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如皋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皋政規〔2020〕1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如皋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評估技術規范》的通知(皋政規〔2022〕1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如皋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皋政規〔2022〕2號)等相關文件執行。執行期間若有調整按市政府公布的新標準執行。
四、其它
1、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如皋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皋政規〔2023〕4號)執行。征地補償安置實施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結余部分納入市征地補償調劑金賬戶,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過征地補償調劑金賬戶統籌補齊。
2、各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嚴格執行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地范圍、征地程序、征地補償標準,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農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構筑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