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能不能用實物、過節費沖抵?
無障礙語音播報
加班費只能發現金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中明確,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息休假損失的補償,屬于法定工資報酬的一種,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企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加班工資屬于勞動報酬,必須以貨幣形式給付。因此,安排職工加班,必須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實物或過節費來沖抵。這個五一假期,5月1日當天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300%的工資報酬(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并且用人單位不能以安排補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資;5月2日至5日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以補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資,不能補休的,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重要提醒:索要加班費的時效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其追索加班工資就不受時效限制。但如果勞動關系終止,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